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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滴滴**,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2020年5月7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准备剪刀、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通过攀爬卫生间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郑某某位于本区九里**街道**路**弄**号**室的家中,持刀威胁被害人郑某某索要现金,因被害人家中无现金,未劫得财物,逃离现场,后将剪刀、手套、胶带等物丢弃于本区九里亭街道涞寅路1525号厂房外。

当日10时40分许,民警在本区九亭镇涞寅路靠近九泾路附近路边一辆白色轿车内查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6日3时30分许,其在本区九里**街道**路**弄**号**室家中从卧室出来准备去上厕所,看到客厅有亮光,发现家中大门口的鞋柜旁站着一个男子,左手拿着一把水果刀,其往卧室跑,后身体不舒服坐在地上,其外孙郑某某与该男子僵持着,其听到该男子向郑某某要钱,其被惊吓到。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6日3时40分许,其在本区九里**街道**路**弄**号**室卧室休息,听到其外婆彭某某的惨叫声冲出房间,在过道碰到一戴鸭舌帽及口罩、手套的男子,该男子冲过来将其扑倒在地,用手掐住其脖子,其与该男子搏斗中发现该男子持有一把刀,后该男子持刀抵住其脖子,要求其把钱交出来,后其表示先去确认外婆是否有事,该男子用刀抵住其脖子与其一起进入其外婆房间,其表示不再反抗,该男子将刀扔在房间床上,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剪刀对着其,该男子反复向其索要现金,拒绝其支付宝转账等,其表示家中无现金后,该男子逃逸,并威胁其等他离开五分钟后再拨打120。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5月6日3时58分许,作案男子离开案发源**小区的行踪。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本区**街道**小区**号**室的概貌特征。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到其使用的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副、透明胶带一卷、红色剪刀一把、蓝色帽子一顶;从被害人郑某某处调取被告人陈某某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一把。

6.被害人彭某某的放射诊断报告CT、就医记录、被害人郑某某的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门急诊初诊病史、伤势照片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郑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害人彭某某身体不适住院就医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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