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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4********,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2007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其母亲索要烟钱无果后,路过同村残疾人张某某(女,66岁)家院坝时,以张某某卖了其儿子的烟为由对张德琴进行辱骂,并抢过张某某的拐杖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张某某存放于堂屋玻璃柜中准备售卖的9包香烟抢走。经鉴定:张某某被抢香烟价值99元。

2020年7月3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陈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抢劫残疾老年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2册,起诉意见书1份,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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