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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山东省德州市**县**镇**村**号。2010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市场**号**户,发现该户防盗门未锁,遂溜入户内盗窃。期间,被害人李某某被惊醒,被告人陈某某因被发现而当场挥拳将李某某头面部打伤。被告人陈某某劫取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一部,逃离现场至**市场**号二层平台处,欲解锁手机未果,后将手机丢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同日,侦查机关在**市场**号二层平台废旧家具下面查获赃物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李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伤情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3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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