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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村**号。2018年1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塘**路**号**后面小巷,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使用携带的刀具割断付某某身上的黑色单肩包,随即抢走该肩包(约值10元)及包内现金约30元。2020年3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村**宿舍**楼**号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鉴定意见、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携带的刀具,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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