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附近路段,假意乘坐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到**镇**社区**广场,当行至**社区**路靠**路段时,陈某某从后用电线勒住杨某某的脖子,将杨某某按倒在地上,欲趁机将杨某某的电动车(约价值3280元)抢走,后见杨某某欲反抗,又持木条将杨某某的头部打伤。随后,陈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后将电动车遗弃并逃跑。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15时许在**镇**社区**商场附近路段将陈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抢电动车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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