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抢劫,2019年10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路北海市职业学院南门口往东30米的人行横道处,见女子包某某一人取电动车,即冲上前捂住包某某的嘴,强行将包某某拉到草丛里面,当场劫取包某某现金53元,并要包某某元用微信扫码转****。劫取包某某的一辆*色***电动车电动车(车牌为:北海D***;车架号:201611****00071;价值2100元),即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后将赃物电动车销赃给**寄卖行的石某某,得赃款****元。2019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石某某处收缴赃物电动车,并依法将缴赃物电动车返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斯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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