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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路**号。因抢劫嫌疑,于2014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10月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在福田区**大厦,乘坐出租车司机卢某波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粤BT6****),车行至罗湖区**路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卢某波停车,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在出租车后座,趁卢某波不备,用准备好的腰带勒住卢某波的脖子,致卢某波晕倒。被告人陈某某趁机抢劫卢某波上衣口袋内三星NOTE3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116元),裤子口袋内人民币1000元左右,卢某波驾驶的出租车钥匙一把。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桑某某逃窜至东莞市常平镇,将抢劫得来的三星手机变卖后,二人分头逃跑。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在上海市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抢手机的发票、身份资料、三星手机照片、证明两份、工作情况、通话记录、监控录像;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纯、穆某琳、刘某良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波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逃跑过程光盘一张、金城大厦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4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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