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开山刀伙同彭某某、余某某(已被判决)到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进康大酒店路口斜坡附近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日凌晨4时许,陈某甲驾驶电动车从绿塘路拐入康大酒店前马路的斜坡处,陈某某持开山刀冲到陈某甲前面,这时陈某甲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彭某某和余某某将摔倒在地上的陈某甲强行拉到马路旁的小巷里,其三人将陈某甲围住,合力从陈某甲口袋里抢走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左右,其三人得逞后逃离现场。事后其三人各分得赃款现金人民币3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的黑色联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的联想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9元。
2、2016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路渔港公园内伺机劫取他人财物。陈某某到渔港公园靠近部队码头一侧附近时发现在公园内捡垃圾的冯某某时,即用右手搂着冯某某的脖子,用左手拿着匕首顶着冯某某的脖子的左侧,接着抢走冯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45元。
3、2015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乙”(未查明身份,在逃)、“鸡蛋”(未查明身份、在逃)等人驾驶摩托车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海湾大桥桥头一侧的华祖圣园的庙前附近见到李某某持包站在庙前路口时,即停车由“鸡蛋”负责看风,陈某某用左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的同时用右手捂住李某某的嘴巴,陈某乙即趁机从李某某身上将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部红米2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得逞后,其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陈某某分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的手机;2.书证:《调查评估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3.证人黄某某、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余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多次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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