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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从林,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从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从林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小虼蚤(情况不详)在织金县城关镇第二中学附近持刀抢劫了被害人靳某某的一部中国移动N3手机。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2元。被告人陈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从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走被害人靳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禄

检察官助理:刘沿宏

2020年4月20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光碟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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