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9********,布依族,本科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座**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玉兰园冉记清水烫店内,以其之前在该店消费时被多收费为由,在被害人谢某甲店内厨房拿一把菜刀后,持该菜刀架住被害人谢某甲的脖子,强行劫取现金人民币5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得现金准备离开时,与被害人谢某甲发生口角,随即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谢某甲,致被害人谢某甲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处于本病发病期;被告人陈某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过。被抢现金人民币50元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5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疾病证明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甲、冉某乙、谢某乙、谢某丙、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验报告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行
检察官助理:罗一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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