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花园**单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江滨公园跑道(连江县医院江滨西路对面路段)上胁迫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出资金,被害人刘某某在被胁迫过程中大声呼救并逃跑,没有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5)连刑初字第321号、(2016)闽01刑终229号、办案说明、微信收款助手截图、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连公刑技法临字[2020]A290号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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