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6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市清溪镇中心香芒中路60号美宜佳购买了烟、水等物品,后陈和收银员被害人李某某说没钱支付,提出用手机抵押,李同意。不久,陈某某返回便利店,说要抢劫便利店,李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协调,陈某某同意支付。待民警离开后,陈某某又返回便利店,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李某某将钱拿出来。李某某遂将约500元现金拿出来,陈拿了其中的350元后离开。李某某报警,民警经侦查,在本市清溪镇浮岗市场旁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折叠刀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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