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景谷县**住宿区,从一楼防盗笼攀爬至二楼被害人段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在陈某某实施盗窃过程中,段某某返回家中,陈某某躲藏于段某某家杂物间内伺机翻窗离开。后段某某发现陈某某,并大喊救命往家门口方向跑,段某某在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陈某某上前拉拽段某某,段某某挣扎着用力抓住门框,在拉扯的过程中,陈某某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将段某某的左膝刺伤后趁机逃走。经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情证明书;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