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2000********,汉族,初中肄业,北京**总公司**分公司**,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道**街**居**号楼**单元地下室。曾因嫖娼,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号楼**单元**室内,与樊某某(女,43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次日7时许,陈某某趁樊某某睡觉之机,盗窃樊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后被樊某某发现。为窝藏赃物,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陈某某对樊某某实施了掐脖子、抓头发、用木凳子击打樊某某头部等暴力行为。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诊断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提取物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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