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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卢某某,男,32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微信约定开房。8月15日0时30分许,卢某某乘坐出租车在都江堰市**小区附近接到陈某某后,双方因去何处问题产生争吵,陈某某在出租车上持刀威胁卢某某,并刺伤卢某某耳部,强迫卢某某通过微信转款200元给自己,随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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