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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0日7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熊某某(已判刑)经密谋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抢劫,在劫得被害人曾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35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同案人熊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已将起获的手机和现金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燕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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