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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搭乘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鄂K******出租车从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孝感火车站到孝南区**路**工业园。当车行驶至**工业园**公司门口处,陈某某叫韩某某停车,韩某某停车后,陈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刀架在韩某某的脖子上并向其索要钱财。在双方僵持过程中,韩某某趁陈某某不备夺过水果刀后报警,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指认、提取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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