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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从广东来到长沙看望男朋友张某某,并居住于张某某的住处。同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事张某某等人相约到长沙县星城国际**KTV唱歌。张某某叫了被害人杨某某一起去唱歌。期间,张某某因事外出离开了KTV包厢,留下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包厢内喝酒、玩骰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搂、抱等行为。被害人杨某某因饮酒,离开包厢前往KTV的公共厕所,被告人陈某某在KTV的过道里遇到了被害人杨某某,遂将其拉进厕所对面的一间空包厢内(806),将被害人杨某某按到在沙发上,亲其嘴巴、胸部。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阴茎插入被害人杨某某的阴道内,被害人杨某某处于月经期,推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胸部、肩部等部位表示反抗,但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理会。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度饮酒,中途离开到厕所呕吐,后返回该806包厢,继续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强奸,并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射精。

9月4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将此事告知张某某,并报警。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3.6万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所穿内裤、杨某某阴道棉签擦拭子上检出人精液成分,其差异裂解分离所得沉淀以及杨某某胸部棉签擦拭子检出的DNA与陈某某的血卡在D8S1179等2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64×1029。送检的现场806包厢沙发上的血迹棉签擦拭子、陈某某阴茎棉签擦拭子、杨某某所穿胸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某、陈某某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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