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杨某甲在元阳县**镇客运站附近的出租房内,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威胁杨某甲交出财物,强行抢走杨某甲的一部OPPO手机,之后,将杨某甲手机微信上的2050元转走。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抢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181元。
2、2020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石屏县**镇**街与**街交叉路口,以嫖娼为由,跟随卖淫女宪某某来到宪某某租住在石屏县**镇**公寓**号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刀胁迫宪某某交出财物,强行抢走宪某某OPPO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00元,之后,将宪某某手机微信上的896元转走。经鉴定,被害人宪某某被抢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
3、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石屏县**镇**宾馆对面路口,以嫖娼为由,跟随卖淫女杨某乙来到杨某乙租住在石屏县**镇**街**号**楼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刀胁迫杨某乙交出财物,强行抢走杨某乙华为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350元,之后,通过支付宝扫码套现人民币5084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被抢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040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屏县景泰宾馆506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账单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甲、宪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621元,其中第一起系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三起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三起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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