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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罪、盗窃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住宜城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骑摩托车来到本组村民宋某某(生于1947年**月**日,聋哑人)家中,见宋某某一人在家,便将宋某某按在卧室床上,采取打耳光、搜身等手段,抢走宋某某现金600元。后陈某甲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被同村村民马某某及宋某某的儿媳拦住,陈某甲退还现金600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独自来到其二叔陈某乙家中,将陈某乙放在床下的一个铁箱子撬开,盗走现金2600余元。

2、2019年清明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同村村民侯某某家中,准备盗窃时被侯某某发现,后陈某甲离开。2019年清明节当天下午,陈某甲再次来到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某甲又一次来到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九十余元,陈某甲准备离开时被侯某某发现,陈某甲退还所盗现金。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本组村民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放在卧室床下一纸箱里的2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5月25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某乙、侯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德忠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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