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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罪、盗窃罪)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侬子灿”,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3 日凌晨0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一把水果刀来到徐某某徐城镇东平二路“康福养生堂”附近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宅7楼卧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睡觉过程中听到房内动静,在醒过来后看见被告人陈某某在床尾翻其粉红色手提袋并拿走包内现金900 元。被告人陈某某持水果刀继续向被害人吴某某要100元面额的现金,吴某某说没有钱后,被告人陈某某便从7楼往楼下逃走。

二 、2019年3 月20 日0 8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徐某某徐城镇城东大道东豪宾馆对面好友超市内,盗窃走被害人劳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一部黑色美图手机及8包香烟。

三、2019 年3月26 日0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徐某某徐城镇城东大道南段“皇廷酒店” 旁边出租屋一楼处,盗窃走被害人翁某某的一辆典雅牌新晶钻白色两轮电动车。 经鉴定,该车值款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吴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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