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号**房,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18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高州市**小学附近路段,趁正在骑着摩托车的被害人江某某、柯某某不备,从后夺取柯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挂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导致江某某、柯某某从摩托车上摔倒。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因头部遭受撞击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害人柯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二、妨害公务罪
2018年2月4日21时许,公安民警黎某某、洪某某等人在高州市荖园***号住宅楼下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实施抓捕时,陈某某由于害怕受到处罚遂暴力反抗,在其企图挣脱民警的控制过程中,陈某某的右手肘部大力地撞击到黎某某的右眼,后陈某某被赶来的其他公安民警控制。经鉴定,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权浩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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