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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头”),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队。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锋(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于2020年6月19日23时,由被告人驾驶一辆无号码男装摩托车搭载陈某锋去到肇庆市端州区**路**附近,乘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由陈某锋将其手中的一台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己使用抢得的手机,并支付180元好处费给陈某锋。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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