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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无钱使用起意抢香烟卖钱,随后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路**街**号“**超市”,对被害人邹某某谎称要购买一条和天下香烟,待香烟拿到手后,假意微信扫码付款随后立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烟酒商行”,对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要购买一条硬中华香烟,待香烟拿到手后,假意微信扫码付款随后立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400元。

3.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烟酒店”,对被害人刘某乙谎称要购买一条软中华香烟,待香烟拿到手后,假意微信扫码付款随后立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4.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台“**超市”,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要购买一条和天下香烟,待香烟拿到手后,假意微信扫码付款随后立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5.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大道“**蔬菜直供店”,对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要购买一条软中华香烟,待香烟拿到手后,假意微信扫码付款随后立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香烟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6.辨认、指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5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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