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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2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万年县**镇**宾馆对面道路时,见被害人樊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樊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

2、2020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乐平市**镇**村**处,见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

3、2020年7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乐平市**路老汽车站路段时,见被害人陈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陈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后因手滑致使黄金项链掉落而未得逞。

4、2020年7月2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万年县**镇**村至**村路段时,见被害人黄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

5、2020年7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乐平市**村**道边时,见被害人舒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舒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

6、2020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鄱阳县**庙**乡****路段时,见被害人俞某某脖子处戴有黄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靠近俞某某,趁其不备伸手将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属累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俞某某、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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