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行一辆山地自行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铝业对出路段,见被害人胡某某手持一台黑色苹果iPone7Pl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6元)步行在上述路段,遂起歹念。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被告人骑车接近被害人身后,突然伸手抢走上述手机,立即飞快骑行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2日11时许,狮山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地宿舍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和作案工具山地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梁伟彬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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