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方正县**粮库工人,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高墅**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粮库**委**组)。2010年10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2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同年6月12日因拒不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同年6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同年6月30日解除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1日,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结付陈某甲人民币56,678.53元。2014年3月19日,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给付陈某甲人民币45,000.00元。2014年5月27日,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给付陈某甲人民币118,498.90元。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间,陈某某用在日本赚取的日元换取人民币49,537.07元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支出;2018年4月8日,陈某某将销售自有房屋钱款人民币10,000.00元交给其母亲。期间,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多次向陈某某下达执行裁定书,陈拒不执行黑龙执行。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8日在方正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能县方正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
2证人田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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