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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4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某与陈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但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内容。2017年7月18日,张某某向台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台江法院冻结了郑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29030.32元。扣除执行费与诉讼费后,向张某某发放了执行款23944.87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30日,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开始,陈某某将一木制品厂的厂房出租给夏某某,并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收取租金,每月租金为2.6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其银行账户将被冻结后,便要求租户夏某某自2017年9月开始,将租金转至其儿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共转移租金收入40.4万元。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截止2019年5月,陈某某应当偿还张某某的金额为2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2.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转移租金收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金额达人民币29.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检 

   检  察  员:陈  钦

202011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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