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福绵区**镇**村**号,现住玉州**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 8月27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9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20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以(2009)玉区法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停止侵占梁某某的玉州**街道**路**号房屋,并搬出该房屋;判决陈某某、龚某某赔偿占用玉州**街道**路**号房屋的房租损失给梁某某。2009年6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玉中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执行,梁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22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限令陈某某、龚某某在2013年 6月8日前自行迁出属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所有位于玉州**街道**路**号房屋。后被告人陈某某经法院多次工作仍拒不执行,至案发之日长期一直占用梁某某合法所有的上述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良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