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慈溪市**镇**服饰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号,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当事人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9)浙028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陈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底分期支付货款共人民币57 643元,但陈某某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约定履行。同年7月,经董某某申请,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执3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告人陈某某名下与57 64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值的财产,并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上报个人财产,上交陈某某名下被查封的牌照为浙BS51J7的小型汽车。后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人民币862元,另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董某某人民币2 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执行通知的义务,造成慈溪市人民法院无法正常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车辆登记信息、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时颖
助理检察官:王瀚颖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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