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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8月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自己所有的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的房屋为抵押,向浙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到期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浙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3日判令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同年5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同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有能力腾空所抵押的房屋并交付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房屋腾空并移交给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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