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仙游县**镇**村民委员会与陈某某、林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由林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仙游县**镇**村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九十万元。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1日生效。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以99879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首付319416元,其中5万元为被告人陈某某的积蓄,其余均为借款)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偿还房贷本息共计40163.7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达90163.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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