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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6********,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周宁县**镇**村**村**号,住周宁县**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陈某某对申请人陈孙延960万元(本金600万元,利息360万元)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委托周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名下位于周宁县兴业街福源大厦104-109号商铺代为执行。县法院于次月26日立案执行,后县法院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和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陈孙延同意以物抵债。2019年4月18日县法院公告,责令有关人员于6月18日迁出店铺,被告人陈某某未予执行。2019年7月4日、9月17日县法院再次公告,责令相关人员迁出店铺,之后县法院又采取中止供水供电、拘留被执行人陈某某等方式,陈某某仍拒不迁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在周宁县**街福源大厦美凯龙家具店内被民警抓获。同月27日,涉案店铺清空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虹执字第3801、3802号委托执行函、周宁县**号**委**号)执行卷宗1卷(含立案材料、执行裁定书、湖南长沙中院移送材料、执行笔录、当事人异议申请、拘留材料、腾房公告及标的物产信息、执行中取得的材料及送达回证、异议裁定)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周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公告照片及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390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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