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闽清县人民法院以(2019)闽0124执14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闽******的丰田牌车辆,经法院多次通知陈某某上交其名下被查封的车辆,但陈某某均不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名下闽******的丰田牌车辆上交到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白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流程管理信息表、留置送达照片复印件、闽清县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秀林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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