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2007年2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三门县浦坝港镇小雄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陈某某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共30000元,后陈某某未履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24日对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同日对陈某某浙J9****车辆作出执行裁定书和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并送达,被告人陈某某拒不移交被查封车辆,致使三门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资料、车辆过车记录、法院执行卷宗、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