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5年12月25日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5122540153602811995********,居住地:乐平市鸿宇天湖城小区37栋1001室乐平市**小区**栋**室,户籍地址: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洎阳中路220号乐平市**街道**路**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于同月27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提出异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1日驳回异议申请人陈某某的异议请求。陈某某于同年7月26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出复议。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0日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乐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3日再次向陈某某发出《限期协助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洪源仙境景区的工作人员按期迁出(包括私人物品、办公用品等)。被告人陈某某及洪源仙境景区的工作人员并未按期迁出。后乐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8日向乐平市洪岩镇洪源仙境风景旅游有限公司发出公告[(2019)赣0281执484号],责令陈某某及洪源仙境景区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前从洪源仙境景区迁出(包括私人物品、办公用品等)。陈某某及洪源仙境景区的工作人员未执行公告仍继续对外营业。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及江西民善河道投资有限公司已全员退出洪岩仙境景区。现洪岩仙境景区已由乐平市洪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洪岩镇政府正式接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占某某、董某某、等蔡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于法院的裁定现已执行完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李韶婧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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