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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暂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本市**路**号**房屋、**路**号**层第**号车位归黄某某所有,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价款55万元。该判决于2012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黄某某同意,未报告思明法院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8日将上述房产以4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告知黄某某,也未向思明法院报告。

2019年3月11日,黄某某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于同年3月14日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思明法院承认擅自出售房屋事实,并与黄某某协商并达成折价补偿的和解协议,承诺支付315万元给黄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全部支付完毕。后被告人陈某某并未支付黄某某任何款项,并将手机关机,逃避执行,导致思明法院无法与其联系。2019年9月17日,思明法院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并于4月27日、7月22日、9月4日转账给黄某某共计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报告、申请执行表、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量房买卖合同、执行笔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户籍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陈 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0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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