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欧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2015)岑民初字第1037号作出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日、2020年3月23日,权利人欧某某二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向陈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某既没有履行其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长期躲避执行。2020年7月21日,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其拘留、罚款后,仍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陈某某2020年的微信账单显示已收入52870.26元、支出58063.71元,其银行卡2020年度有数笔大额收支,其与父亲等家人共同生活,在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幢六层且装修豪华的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47195****、1397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