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08年9月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朝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12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05)龙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于2006年6月7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30300元及利息。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子女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材料。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从2018年初先后将位于龙海市**镇**村四个店面分别出租给他人,2018年底始,被告人陈某某每年收取租金人民币28000元,但至今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山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6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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