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现住湖北省阳新县**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石市**货运**部业主熊某某因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货物运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下称:西塞山法院)。一审判决后,熊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10月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6】黄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陈某某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起十日之内赔偿熊某某经济损失28173元,并返还熊某某运费3500元和垫付费用8800元。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未依法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2007年至2013年间,熊某某向西塞山法院多次申请执行,西塞山法院予以执行立案后,陈某某及家属谎称无能力履行,经查明,陈绪明于2011年至2019年间,将其位于黄石市阳新县***镇**大道**号房屋对外出租, 故意隐藏其收取的房屋租金拒不履行【2006】黄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定赔偿义务,致西塞山法院执行未果。
2019年7月30日,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柯某甲、谢某某、柯某乙、王某某、费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中级法院(2006)黄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西塞山法院送达回证、执行笔录及谈话笔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民事判决已生效, 在具备有能力执行判决时,隐瞒收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9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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