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达林,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东莞市**镇**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粤19民终8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应将《承包合同书》所涉位于东莞市**镇**村“西某某”的土地返还给**经合社及支付租金押金等给**经合社,该判决书于2018年1月31日生效。2018年4月8日,**经合社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粤19民终8898号民事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8)粤1972执3520号,后发现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多次电话通知,现场发出两次《限期搬迁公告》,但陈某某一直未返还涉案土地。2019年8月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交至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在本市**镇**村“西某某”**大道桥底口抓获陈某某。2019年10月28日,陈某某的家属与**经合社就涉案生效的(2017)粤19民终8898号民事判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306498元给**经合社,并同意于2019年11月27日前将案涉的土地返还给**经合社,陈某某亦获得**经合社的谅解。2019年12月12日,陈某某家属将涉案的土地返还给**经合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抓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拒不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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