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湘0903民初455号判决,判决陈某某偿还李某某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830元。2017年9月12日,李某某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陈某某送达了(2017)湘0903执10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因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7年2月7日、2018年6月2日两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自民事判决生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剑波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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