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专科文化,北票**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委**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拘,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鞍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北票市**有限公司于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鞍山 **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37085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期利率标准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的违约金。2017年8月9日,原告鞍山**股份有限公司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催告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北票市**有限公司在有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义务,逃避法院执行。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8日,与北票市**续签矿山承包协议书,故意逃避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承包合同、户籍证明、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