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关于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冀053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某、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31000元,并支付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2017年4月26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1日,张某某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临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7月6日进行立案。2017年7月6日,临西县人民法院向陈某某、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未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2017年12月7日,临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拘留15日。但事后陈某某有能力执行仍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临西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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