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路**号一无牌无照鞋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市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路**号一无牌无照鞋厂的实际经营者。陈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随后便逃匿。经统计,陈某某拖欠李某某等19名员工2017年8月份至9月份工资共113879元。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坑分局于2017年11月7日向该厂公告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但至案发陈某某仍未支付员工工资。案发后,厂房业主任清功已垫付工人工资19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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