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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漳州**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漳州**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底开始拖欠部分员工工资,至2018年8月份,共计拖欠林某甲等29名员工工资人民币(下同)222338.5 元。2019年9月29日,漳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漳州**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浦人社察令(2019)第007号),责令其在2019年10月9日前支付魏某某等29名员工工资。2019年11月22日,林某甲等10名工人收到拖欠工资后向漳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撤诉书,被告人陈某甲尚拖欠林某乙等19名员工工资168473.5元。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却转移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房,直至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才将拖欠林某乙等19名工人工资均已全部支付到位,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蔡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等19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积极退还所拖欠工资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蓝跃炳

检  察  官  阮毅明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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