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世元家具厂经营者,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太窝村、赣州市**街道**村经营世元家具厂,先后招聘郑某某、夏某某、袁某甲等人到工厂上班,口头约定给予工人不等的工资。后因经营不善,被告人陈某某陆续拖欠郑某某、夏某某、邓某甲、袁某甲、李某某、肖某某、袁某乙、黎某甲、吴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黎某乙、刘某某、兰某某、邓某乙等15名工人工资241296.4元。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1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工人工资或到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处理,但被告人陈某某以拒接电话等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剩余工资。
2020年6月10日,赣州铁路公安局民警在赣州市黄金机场T2航站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登机牌、人口信息、证明、欠条、行政执法卷宗;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邓某甲、袁某甲、李某某、肖某某、袁某乙、黎某甲、吴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黎某乙、刘某某、兰某某、邓某乙、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
检察官助理:廖铭敏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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