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1340475****,住所余姚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被告单位员工,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2015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诉讼代表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陈某某经营。2018年9月15日,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朱某某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的维也纳酒店二楼足浴店装修工程。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聘请张某某做项目经理,并将工程分包给韩某某(木工工头)、李某乙(油漆工头)、唐某某(水电工工头)、王某某(泥工工头)、张某某(杂工工头)、付某某(铺砖工工头)等人。同年9月18日起,上述包工头共组织50余名工人陆续进场施工。至同年11月26日,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拖欠韩某某、武某某、付某某等50 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离开慈溪失去联系。为保证该装修工程顺利进行,朱某某代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12月25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届期,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予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工商登记、记账手册、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面图、照片、合同书、预算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工程记账单、送货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余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