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路**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至3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期限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三亚**旅业有限公司将位于三亚市海棠区**路**号的三亚**度假酒店塔楼幕墙工程承包给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酒店首二层幕墙工程分包给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由于法人名称变更为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总造价为人民币894.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司先后雇请六个班组从事各项劳务,并设置考勤、代领工资等管理机制。该工程于2016年12月基本完工,但作为用工主体的**公司拖欠江某某、刘某某等六个班组52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247001.96元。2018年1月26日,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足额支付该52名工人工资。**公司未按期整改,同年2月8日,劳动监察支队将该案移送三亚市公安局侦查处理,2月13日,在劳动监察支队的协调下,从发包方**旅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1043400.00元支付工人工资;随后至4月初,**公司先后现金支付施工组共计2826102.46元,目前仍欠刘某某班组377499.5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工资表、代领工资协议、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丁晓梅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家园**期**栋**号楼**,电话1382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