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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街道**路321号**楼经营管理温州市**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工厂内李某某等共76名员工2020年7月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下同)436814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短信仍无法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且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被告人陈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拖欠工资。之后,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主持下,通过变卖鞋厂设备等以及退还厂房租金等方式筹资11万元,另由房东戴某某额外垫付资金22万元,上述钱款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房东戴某某4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尚欠劳动报酬281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营业执照、联系记录、短信记录、职工代表证明、变卖协议、工资确认单、拖欠员工工资册、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夏某某、付某某、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萌萌

检察官助理 陈静邵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询问笔录壹份、转账记录贰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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